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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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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大学生创业项目培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优秀项目和示范基地对稳就业、促改革、强动能的带动作用,现就做好2021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根据各地大学生创业项目培育和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下达各地2021年建设任务(见附件1)。省财政厅将各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地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和基地。

 

二、基本条件

(一)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项目应为毕业5年内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境)外大学毕业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需在满足基本条件(具体指标解释见附件2)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背景要素、市场评估、产品及服务、投资规模、项目团队、规划和效益、风险防控、社会效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建议表见附件3)。基本条件如下:

1.项目3年内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项目申报人为项目合法拥有者,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且出资比例或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

2.项目须无知识产权纠纷,非国家禁止、限制类,申报人及项目所属主体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3.项目具有原创性、可行性,符合所在地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商业发展前景良好,潜在经济或社会效益较高等特点。

4.项目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合法用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项目所属主体为民办非企业的,申报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6.以下情形不在申报范围:项目已被认定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项目所属主体为加盟商、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过变更;申报人曾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申报资格;已被认定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的申报人不可再次申报。

7.项目须在项目所属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如项目所属主体分布在多个地区,须向总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不得跨地区申报。

(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同时具备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实训)功能的综合性创业基地,以主要功能申报。申报主体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权属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申报基地,需以独立法人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或下属机构已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该申报主体不可重复申报。

申请基地需在满足基本资质、机构场所、导师配备、孵化(培训/实训)成效等基本条件(具体指标解释见附件4)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成效、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建议表见附件5)。基本条件如下: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基本资质。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2年以上(含),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孵化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用于孵化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

3)导师配备。聘用创业指导师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不少于1人。创业指导师需执省人社厅确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创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

4)孵化成效。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家,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比不低于1: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6以上的,可用于孵化面积可适当放宽至5000平方米。

2.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1)基本资质。以孵化扶持大学生创业为主营业务,运营2年以上(含),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孵化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用于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

3)导师配备。聘用创业指导师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不少于1人。创业指导师需执省人社厅确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创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

4)孵化成效。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家,其中大学生创业实体占比不低于50%,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比不低于1: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3.省级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

1)基本资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培训(实训)为主营业务,运营2年以上(含),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2)机构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配套基础设施。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作为培训(实训)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师资配备。执国家或省级人社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培训讲师不少于4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执省人社厅确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创业指导师技能等级证书的专兼职创业指导师不少于1人。

4)培训(实训)成效。近2年,基地年培训(实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年均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实训)后1年内创业实践率达10%以上。

 

三、补助标准

(一)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1.申报人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高于(含)3万元、低于6万元的,按照每个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3万元补助。

2.申报人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高于(含)6万元、低于20万元的,按照申报人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的50%补助。

3.申报人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高于(含)20万元,按照每个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10万元补助。

(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每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00万元、每个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100万元、每个省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50万元。

 

四、工作要求

请高度重视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18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汇总表和信用承诺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沈 玥、彭太平,电话(传真):(02583233844;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

 

附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1416